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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

       GB 18871-2002 规定,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,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:

       (1)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(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)20 mSv;

       (2)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,50 mSv;

       (3)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,150 mSv;

       (4)四肢(手和足)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,500 mSv。

        年龄为 16~18 岁的人员,为了学习目的或培训目的有可能使用辐射源而受到辐射照射。这些人可能包括职业高中的学生,大中专学校的学生,也可能包括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,对他们所受到的职业照射应进行控制,以保证他们的安全。另外,这些人尚属未成年人,对其的受照控制应比对成年人的要严格。基本安全标准规定应控制这类人员的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:

       (1)年有效剂量,6 mSv;

       (2)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,50 mSv;

       (3)四肢(手和足)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,150 mSv

        确定剂量限值的主要依据是辐射产生的危害,但剂量限值的确定不仅仅是根据对健康的影响,还要考虑社会和经济的因素。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,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。因为剂量限值是与个人直接相关的,所以它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,评价照射引起的危害时,通常使用如下四个剂量水平:

       (1)不可接受的,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能够容忍的剂量水平;

       (2)可容忍的,即虽不情愿但是有理由能够忍受的剂量水平;

       (3)可接受的,表示能够接受,并不需要进一步改善防护措施,即已经达到最优化要求的剂量水平;

       (4)可忽略的,不需要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。

       剂量限值是“不可接受的”和“可容忍的”区域的分界线,即是不可接受水平的下限,容忍水平的上限。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约束的上限。对于职业照射,若年剂量20 mSv,则其终生剂量为1 Sv,那么到65岁其每年所对应的危险在10-3。ICRP的1977建议书指出,每年的死亡率超过10-3”即为不能容忍,在 ICRP的1990 年建议书中,经过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断,将20 mSv/年(终生剂量 1.0 Sv)作为不可接受水平的下限

       “可忽略的”是与豁免相关的剂量水平,低于10μSv/年的受照水平,辐射受照所产危险度在10-9水平,这种水平的危险通常可以忽略。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遵循医生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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