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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

一、为什么要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?

女职工特殊保护,是指除了对男女员工都实行的普遍意义的职业健康保护外,针对女员工的身体结构、生理机能特点,以及生育、哺乳教育子女的需要及劳动条件、劳动场所有害因素对其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,采取的专门保护措施。如果在劳动上对于女职工不加以一定保护,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健康,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。

二、女职工有什么特别待遇?

1.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;

2.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;

3.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;

4.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
5.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
6.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

7.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;

8.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

9.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
三、女职工在从事的劳动中有什么禁忌?

1.矿山井下作业;

2.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
3.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、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,或者间断负重、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。

四、女职工在经期为什么要加强防护?

因为女性在月经期间容易疲劳、抵抗力下降、耐寒能力下降,冷水、低温作业和强体力劳动容易引起内分泌失调,性激素分泌减少,会导致月经不规则、经量不稳定、痛经、闭经、不孕或者乳腺增生等,因此需要加强保护。

五、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劳动中有什么禁忌?

1.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
2.从事抗癌药物、己烯雌酚生产,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;

3.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
4.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;

5.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;

6.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;

7.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
8.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
9.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
10.在密闭空间、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,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,或者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。

六、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劳动中有什么禁忌?

1.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、锰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机磷化合物、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
2.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
3.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。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遵循医生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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