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诊减肥奇遇记
矫峰|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
据日本厚生劳动省1月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:2022年该国共报告1.3万例梅毒感染病例,为1999年启用现行调查方法以来病例数首次过万。2023年感染病例数超过1.5万例,为启用现行调查方法以来最高值。2024年和2025年感染病例数均超过1.3万例,继续保持高位。从性别看男性大约占三分之二。日本专家认为,社交媒体、交友软件的发展导致性行为增加,是日本梅毒扩散的一大原因。
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感染引起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古老的性传播疾病,起源于约15世纪末期,旧称“花柳病”,感染梅毒后身体容易出现皮疹、肿块等早期症状;如果延迟治疗、病程两年以上,则会损害眼、神经系统、心血管系统和骨骼等,引起较严重的并发症,甚至危及生命;感染梅毒的孕妇可能会传染给胎儿。
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(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, AIDS),英文简称为,是由于感染了(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, HIV),导致人体免疫功能丧失,继发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的一种严重传染病。
一、艾滋、梅毒合并感染的风险
艾滋、梅毒可谓是难舍难分的“好兄弟”, 它们有着相同的传播途径,即血液传播、性传播和母婴传播。感染者可以通过血液、体液(主要是精液、阴道分泌物)等途径直接传染给他人,感染的母亲可以通过怀孕、分娩以及哺乳等途经垂直传播给婴幼儿。因为传播途径相同,艾滋、梅毒合并感染极为常见,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导致人体免疫功能下降,使梅毒螺旋体更容易趁虚而入;梅毒螺旋体导致的皮肤黏膜破损、皮疹等因素大大增加了无保护性行为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。男男同性性行为(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,MSM)人群艾梅乙丙合并感染的几率较高,HIV感染者/病人合并梅毒感染率可高达30% [1,2,3]。
二、艾滋、梅毒双向互检
梅毒病例报告数激增背后,需警惕梅毒和艾滋病相伴相生。应加强对艾滋和梅毒的双向互检:即检测梅毒的同时检测艾滋、检测艾滋的同时检测梅毒。医生应主动向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和梅毒的联合检测及咨询服务,有效提高艾滋和梅毒的阳性检出率,提高防病效益。
三、艾滋、梅毒的预防
(1)树立文明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,遵守性道德,固定性伴侣,保持一对一忠诚的性关系;
(2)远离危险性行为,发生性行为时全程、正确使用安全套,安全套是预防性传播疾病的第一道防线;
(3)不进行卖淫、嫖娼等高危行为;
(4)不沾毒、吸毒,远离毒品,警惕各种新型毒品及药物滥用;
(5)不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制品,避免共用针具或注射器;
(6)不与他人共用有可能刺破皮肤的用具,如牙刷、刮脸刀和电动剃须刀等;
(7)不去消毒不严格的医疗机构(或非正规医疗机构)打针输液、拔牙、针灸、打耳洞、纹身、美容或手术等有创诊疗操作;
(8)发生高风险行为后,“早检测”是预防性传播疾病的第二道防线。要消除检测耻辱,倡导“检测是负责任的表现”理念。了解多元化的检测渠道,除了疾控中心和医院提供的专业、保密的免费检测与咨询外,HIV(艾滋病病毒)自检试剂盒的普及为隐私保护提供了极大便利。使用者可以在药店或网上购买,居家完成初步筛查。若自检结果为阳性,务必前往疾控中心进一步检测、确诊。
(9)感染艾滋、梅毒的孕产妇,需到指定的妇幼医院接受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,采取住院分娩的方式,防止产时感染;产后尽量采取人工喂养,避免母乳喂养被感染。
(10)对于艾滋病,与已知感染艾滋病的性伴侣发生性行为未采取保护措施(戴安全套),可以通过第三道防线“药物阻断”来预防感染HIV。发生危险行为前,可以通过服用特定的抗病毒药物预防HIV感染;发生危险行为后,尽早(2小时内效果最佳、72小时内有效)在医生的评估和指导下服用特定的抗病毒药物来阻断HIV感染。
四、艾滋、梅毒的治疗
梅毒经过规范治疗是完全可以治愈的,早期治疗的效果更佳。若不慎感染艾滋病,也绝非世界末日。一旦确诊,应立即启动抗病毒治疗,有效的治疗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体内的病毒载量。当感染者坚持有效治疗,体内病毒载量持续低于检测试剂最低检出限时,其通过性行为将HIV传染给伴侣的风险将大大降低,并有效保护感染者免疫系统功能,提高生活质量、延长寿命。
参考文献
[1]陈超,谢连永,杜葵芳,等.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合并梅毒患者的眼底病变构成分析[J].眼科,2020,29(03):187-192.DOI:10.13281/j.cnki.issn.1004-4469.2020.03.006.
[2]刘增艳,王欣心,洪佳佳,等.HIV阳性MSM人群梅毒感染状况及影响因素调查[J].现代预防医学,2018,45(03):520-523+528.
[3]马扬,白晶,时同鑫.天津市508名男男性行为者感染艾滋病、梅毒的影响因素调查[J].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,2025,48(05):517-520.DOI:10.16408/j.1004-9770.2025.05.00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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