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知识
专题
竞答
直播
健康自测
健康基地
首页 知识 正文

婚检时如何平衡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?

一.《民法典》对于隐私权、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规定:

第一千零二条 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;

第一千零四条 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;

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夫妻之间享有隐私权。

二.《民法典》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要求:

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三.《民法典》对于患者的要求:
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 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婚检不仅是送给下一代的第一份礼物,也是男女双方送给彼此的第一份健康保障,是责任,更是担当。通过婚检,发现疾病或有异常时,医生会提出指导意见,如暂缓结婚、不宜结婚、不宜生育,以及所患疾病如何处理,让结婚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对方身体状况,减少婚后纠纷。

在面对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婚检医生可以这样做:

1. 医生为了不触犯法律,可以保护患者隐私,但不可以隐瞒真相;

2. 医师应告知婚检结果有异常的一方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婚检结果,尊重对方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;

3. 当婚检一方向医师询问对方的婚检结果时,医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,虽然不能透漏当事人的婚检结果,但应建议询问的一方与对方就婚检结果进行沟通。

因此,婚检结果的互相如实告知,并不意味着个人隐私的完全暴露,而是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,坦诚相待,共同面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。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遵循医生指导。

关注“健康青岛科普资源库”微信公众号

关于我们  特别声明:本站内容仅供参考,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