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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疾病的医学意见和婚育指导

(一)精神病与婚育

1、精神分裂症 由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丧失责任能力和自控能力,又在服用大量的抗精神病药物,而这些药物有些可致胎儿畸形,加之结婚时的心理和生理负担有可能加重病情。

(1)精神分裂症,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,不宜结婚。

(2)对频繁发作,功能明显衰退的患者应劝阻结婚。

(3)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暂缓结婚。原则上应待其病情缓解,且至少稳定2年以上,才可以结婚。

(4)如男女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,应劝阻婚配,因为其子女患精神病的概率极高。如仍坚持要结婚,则建议不宜生育,采取绝育或可靠的避孕措施。

(5)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稳定 2年以上可以结婚,如果一、二级亲属中有精神分裂症患者,不宜生育。

(6)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稳定 2年以上,且一、二级亲属中没有精神分裂症患者,可以结婚生育。

(7)对于病情稳定未满 2年,但双方知情,结婚对病情恢复有利的精神分裂症患者,若坚持结婚,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愿,建议采取医学措施。

(8)妊娠和分娩可使体内的生理和生化过程发生改变,从而使复发的机会增多,可高达46.6%。因此,仍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对象,应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。一旦怀孕,应建议终止妊娠。对于妊娠期复发的患者,也建议在医学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妊娠。

2、躁狂抑郁症 由于躁狂抑郁症患者在发病期间丧失责任能力和自控能力,又在服用大量的抗精神病药物,而这些药物有些可致胎儿畸形,加之结婚时的心理和生理负担有可能加重病情。因此:①躁狂抑郁症,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,不宜结婚。②对频繁发作,功能明显衰退的患者应劝阻结婚。③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。一般认为,病情缓解后至少稳定1年以上(包括还在服药期)结婚较为妥当。④双方均患本病,或一方患本病另一方患其他精神病者,应劝阻婚配;如仍坚持要结婚,则应建议不宜生育,采取绝育或可靠的避孕措施。⑤躁狂抑郁症患者病情稳定 1年以上,可以结婚,属多基因遗传者,如果一、二级亲属中有精神分裂症患者,不宜生育。⑥属于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患者,不宜生育。⑦属于x连锁显性遗传患者,男性患者可生男,不宜生女;女性患者不宜生育。

3、原发性癫痫 结婚本身并不会影响癫痫的病情,但双方应对病情有所了解,以免影响婚后感情。虽然有时妊娠可使癫痫发作暂时或永久停止,但通常在妊娠过程中癫痫的发作次数大多更加频繁而严重。癫痫本身不会引起不孕、流产或早产;如果在分娩时发作常可引起产程延长、胎儿窒息。此外,孕妇常服用预防及控制癫痫发作的药物,如苯妥英钠,其新生儿畸形的发生率将明显增高,还可以发生死胎。双方均为原发性癫痫患者或一方为患者,且一、二级亲属中有患者,不宜生育。

(二)指定传染病与婚育

1、病毒性肝炎

(1)急性病毒性肝炎:在传染期应暂缓结婚,最好在肝功能恢复3~6个月后结婚。由于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不会演变为慢性肝炎和病原携带者,肝功能恢复后不影响患者婚育。

(2)慢性病毒性肝炎和病毒携带者:乙型肝炎、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可转为慢性肝炎,具有慢性携带者。由于乙型肝炎在我国发病率比较高,以乙型肝炎为例。

1)非活动性 HBsAg携带者:血清 HBsAg阳性、HBeAg阴性、抗HBe阳性或阴性,HBVDNA检测不出,ALT在正常范围,不必限制其 -结婚生育。

2)慢性 HBV携带者:血清 HmAg和 HBVDNA阳性,HBeAg或抗HBe阳性,但血清 ALT和 AST均在正常范围,这些对象由于 HBVDNA、HBeAg阳性,提示 HBV复制活跃,传染性较大,建议暂缓结婚,但由于抗病毒治疗周期长,治疗效果不确定,对象往往不能接受暂缓结婚的建议,可提出“建议采取医学措施,尊重受检者意愿”的医学意见。对于女性对象,孕前应该接受专科医师的评估。

(3)慢性乙型肝炎:血清 HBsAg和 HBVDNA阳性,血清 ALT持续或反复升高,应暂缓结婚,积极治疗肝功能正常后结婚。对于有些已经治疗,但血清 ALT仍长期异常者,建议采取医学措施,尊重受检者意愿。女性患者孕前应该接受专科医师的评估。

(4)对慢性病毒性肝炎和病毒携带者,在婚前卫生咨询时除根据不同的检查结果提出婚育指导意见外,还应告知对象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措施,如使用安全套;戒烟酒,合理营养,避免过劳;定期复查肝功能、甲胎蛋白、肝脾超声检查;一方 HBsAg阳性,另一方抗HBs阴性应注射 HBV疫苗,预防婚后因密切接触可能引起的感染等。

2、肺结核 活动性肺结核者,应适当隔离,积极进行抗结核治疗,待肺部活动病灶消失,痰菌阴性后再安排结婚。

妊娠和分娩患者抵抗力降低,偶尔可能诱发血行播散型肺结核。许多抗结核药对胎儿有影响,肺结核妇女妊娠,结核化疗的用药要兼顾母婴两个方面,会有许多矛盾。因此,患肺结核的妇女也应先彻底治愈,再择时生育。

少数肺结核妇女,虽然结核病得到控制。但已存在严重心、肺功能不全,对于她们是否可以妊娠和什么时候可以妊娠,必须充分听取专科医师的意见。

3、淋病 确诊为淋病者应暂缓结婚。经正规治疗后 7天,临床症状及体征全部消失,分泌物培养淋球菌阴性,可判定治愈。治愈后可以结婚和生育。性伴侣应同时接受检查、治疗。

4、梅毒 凡确诊为梅毒者应暂缓结婚。

各期梅毒在正规治疗后达到临床治愈(即症状和体征消失,但晚期梅毒后遗功能障碍及组织缺损者除外)及 RPR滴度(包括潜伏梅毒)下降4倍以上(即下降 2个稀释度,如从 1:16降到 1:4或从 1:32降到 1:8)可以结婚。婚后仍需定期复查至 RPR转为阴性(即血清治愈),安排生育以 RPR转阴为宜。 一期或二期梅毒患者在治疗后 6个月内,潜伏梅毒在治疗后 12~24个月内,如 RPR滴度未下降 4倍或出现升高,或潜伏梅毒有梅毒进展的症状和体征,说明治疗失败,需检查 HIV抗 体及脑脊液(CSF),再给予相应的方案治疗。患者在一、二期梅毒或早期潜伏梅毒确诊之前的 3个月内,如婚配对方曾与之有过性接触,虽 RPR检查为阴性,仍可能已被感染,应给予试验性治疗。 对于潜伏梅毒应引起重视,早期潜伏梅毒若不治疗,仍可能传染胎儿和性伴侣,也可发生二期复发梅毒或发展为晚期梅毒。

5、尖锐湿疣 确诊为尖锐湿疣者应暂缓结婚。

本病经治疗去除疣体后容易复发,复发常发生在治疗后头3个月,故建议观察 6个月左右,如无复发可考虑婚育。去除疣体并不能清除人乳头瘤病毒(HPV)感染,其传染性究竟会持续多长时间,以及亚临床感染与外生性疣相比传染性是否相似,目前尚无定论。

6、生殖器疱疹 生殖器疱疹患者在临床症状和体征未完全消退前应暂缓结婚。本病是一种复发性、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病毒性疾病,病程短于 12个月者常出现无症状性排毒,并经性行为传播。应在排毒减少及无疱疹后考虑婚育为宜,如若结婚,性生活时应使用安全套。

7、艾滋病 目前本病是一种尚不可治愈、传染性强的致死性疾病,患者及 HIV感染者为传染源。确诊为 HIV感染或艾滋病患者原则上不宜结婚及生育;如坚持结婚,应尊重患者的意愿,但在结婚登记前应向对方说明感染的事实,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。

8、与优生有关的传染病 某些传染病:①弓形虫病;②巨细胞病毒感染;③风疹等当发生在妊娠妇女时会引起宫内胎儿感染,导致新生儿先天性疾病,或导致流产、早产、死产。

(三)重要脏器、生殖系统疾病与婚育

重要脏器及生殖系统疾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及特点,决定对婚育的意见。

1、应当劝阻结婚的疾病 ①未经治疗或未能彻底治愈的各种恶性肿瘤;②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的各种转移性肿瘤;③某些淋巴和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,如恶性淋巴瘤、白血病等;④重要脏器慢性病变进入不可逆进行性衰竭阶段,如肝硬化并发腹水、慢性肾衰竭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发慢性肺源性心脏病、慢性难治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等;⑤无法矫治的影响性生活的生殖器缺陷或疾病,如真两性畸形、先天性无阴茎、无睾丸等。这些疾病结婚生育使病情更趋恶化,甚至缩短其生命期限,或影响正常婚姻生活时应劝阻结婚。若坚持结婚者,建议采取医学措施,尊重受检者意愿。

2、建议避免生育的疾病 ①女方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病;②女方患有心脏疾患,如原发性肺动脉高压、继发性肺动脉高压、马方(Marfan)综合征等;③暂时或永久劝阻生育的疾病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(甲亢)、糖尿病、肾脏疾病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、结缔组织疾病、瓣膜病性心脏疾病等,这些疾病一般不影响结婚。但是由于妊娠会加重病情,或疾病会对孕妇和胎儿产生不利影响,因此生育问题应慎重考虑,根据不同情况暂时或永久劝阻生育。
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遵循医生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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