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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心”出发,关爱准妈妈

妊娠、分娩及产褥期均可能使心脏病患者的心脏负担加重,而诱发心力衰竭。妊娠32~34周、分娩期及产褥期最初3日,心脏负担最重,是患心脏病孕产妇最危险的时期,极易发生心衰。

一、心理指导

保持情绪稳定,避免焦虑、恐惧、抑郁、紧张及过度兴奋等不良情绪,以免诱发心衰。

二、饮食指导

1.应进食高蛋白、高维生素、低脂肪、易消化饮食,宜少食多餐,每日5~6餐,注意晚餐不宜过饱。

2.控制食盐量,从妊娠4个月起每日食盐摄入应<4g。

3.适当限制水分,以免过多的水分进入体内,增加循环血量,加重心脏负荷。

三、休息与活动指导

保持生活规律性,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;每日保证充足睡眠,必要时宜卧床休息,采取左侧卧位;限制体力劳动,避免劳累。

四、用药指导

严格遵医嘱用药,孕妇对相关药物的耐受性较差,应用时应注意毒性反应,出现恶心、呕吐、食欲减退、黄视、绿视、心律不齐、心率小于60次/分应及时告诉医务人员。

五、治疗指导

1.预防及治疗各种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,如呼吸道感染、心律失常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和其他合并症与并发症。

2.加强胎儿监护。

3.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适宜的分娩方式。

(1)心功能Ⅰ—Ⅱ级,胎儿不大,胎位正常,宫颈条件好者,可考虑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。

(2)对胎儿偏大,产道条件不佳及心功能Ⅲ—Ⅳ级者,均应择期剖宫产。

(3)产后3日内,尤其是24小时内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,产妇需充分休息,予以密切监护,积极抗感染,心功能在Ⅲ级以上者,不宜哺乳。

六、行为指导

1.定期产前检查,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。妊娠20周以前,应每2周检查一次,20周以后,尤其是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1次。

2.注意保暖,预防上呼吸道感染,纠正贫血。

3.加强个人卫生,勤洗澡,勤更换衣裤。

4.如出现疲倦、乏力、水肿、上腹饱胀感或伴恶心、呕吐、咳嗽、呼吸困难等情况,应立即告知家属或医务人员。 

附:心功能判断标准

①Ⅰ级患者有心脏病,但体力活动不受限制。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疲乏,心悸,呼吸困难或心绞痛。

②Ⅱ级患者有心脏病,体力活动轻度受限。休息时无症状,一般体力活动会引起过度疲劳、心悸、气喘或心绞痛。

③Ⅲ级患者有心脏病,体力活动明显受限。休息时无症状,但小于一般体力活动即可引起疲劳,心悸,气喘或心绞痛。

④Ⅳ级患者有心脏病,休息时也有心功能不全或心绞痛症状,进行任何体力活动都会使症状加重。
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遵循医生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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